传统诉讼最让人头的就是送达难,找不到人就没办法起诉。甚至有些时候,对方会以没收到相关信息等理由,拒绝履行相应责任。所以说,在制定合同时,关于送达条款的约定也要十分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
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外,还有:①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②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③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借款后人间蒸发?
小张想买车,就跟公司签了份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也可以直接是户籍地址。若地址发生变更,需及时告知贷款人或司法机关变更后的地址,若因地址变更,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需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双方签好合同后,这家贷款公司也很快发放了贷款,老王也如愿买了车。但到了要还利息当天,公司并没有收到利息,打电话也联系不上老王。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归还本金、利息以及相应的赔偿。
法院这边最后通过老王支付宝帐户绑定的手机号发送一系列的诉讼文件,同时平台系统也显示发送成功。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可以直接使用吗?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发生争议后的内容,意思清楚,内容具体。并且双方对送达条款都能预见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符合《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所以可以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最后,法院判决小张向贷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律师费。
实操建议
约定送达条款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送达信息
要包括以下内容:主体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
送达方式
可以采用邮寄送达、专人当面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
但要注意,在某一些具体合同义务中,建议明确排斥电子送达。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资料、委托设计中的设计图纸等,若适用电子送达,可能无法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
法律后果
送达条款约定中,必须明确告知签约方就其提供送达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对“送达不成”的不利后果也应明示。
变更送达信息
要对变更送达信息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经合同确认的送达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作出的送达仍有效。
适用范围
要明确适用范围,比如说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做到以上五点,我们就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可以采用邮寄送达、专人当面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
但要注意,在某一些具体合同义务中,建议明确排斥电子送达。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资料、委托设计中的设计图纸等,若适用电子送达,可能无法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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