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拥有查会计账簿的权利。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那些没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要是股东退股,还能要求查阅账簿?
实操以下这几点:
1.如果公司不同意退股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退股股东只要初步证明自己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就可提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特定文件资料。需要注意的是,退股股东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权利受损的举证责任。
2.初步证据不要求是证明权益受损的充分证据,只要能够初步证明权益受损或存在重大风险即可。
3.一般而言,只有股东的股权本身受损,才会被法院认定为股东权益受损。
如果仅是分红问题、经营问题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属于股东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
案例
老王曾是某公司的股东,后因意见不合,故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退出了公司。几年之后,老王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老王持股期间将大笔资金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侵害了其持股期间的利益,故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和会计报告。
结论:除非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否则会被法院驳回。
已经转让股份的股东,已不具备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相关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驳回起诉,除非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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