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企业主都不陌生。生产企业的EHS服务,职业健康是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很有必要。近期也在成都、绵阳等地进行职业卫生设计专篇服务,签约了3家生产制造企业,价格在1.2-1.5万不等,下面就着重进行分析说明。也可咨询成都职业卫生邓经理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指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通过专业的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可以正常运行,从而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的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设计;另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如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卫生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的设计方案,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最后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二、目的和意义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针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具体技术参数,为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3、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工作内容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制定设计方案、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专家评审。
四、需要的资料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和图纸等。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介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由评价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7】第90号)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针对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以及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设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并对其预期效果进行评价。为职业安全危害分类管理和职业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的第二个环节。
服务流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成立评价组、收集拟建项目有关资料、搜集研究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资料、踏勘现场、初步调查并对拟建项目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筛选重点评价因子、制定设计方案以及对方案的审查。
2、实施阶段
依据设计方案在参照类比资料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进行工程分析,利用检查表法和类比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设计。
3、完成阶段
资料汇总分析,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标准,明确拟建项目存在的问题,得出评价结论,编制职业病危害设计专篇,报告经校核、审核、修改及签发后,向委托单位提交正式报告。
4、服务时限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评价和编制导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报告。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90号令:第三章
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一)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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